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06    浏览次数:

闽财教〔2015〕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省财政设立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含部属本科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具体安排对象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如下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择优扶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分配原则和具体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和使用单位,负责制订本校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公平、公正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并综合通过专家评审、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对批准立项建设、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的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卓越人才教育计划、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建设,以及改善高校办学条件等其他有关项目建设。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必要的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启动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以及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项目学校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绩效不达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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