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

闽财教〔2015〕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方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项目学校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民办高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民办高校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在达到规定年限时,应通过相关评估,即民办高职学院应通过首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民办本科学校应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三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内涵建设。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训教学条件。支持民办高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群)建设。支持民办高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课程与教材开发,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等。

(二)支持民办高校规范化建设。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高校给予奖补。

(三)支持民办高校整合重组。对通过整合重组,壮大办学实力,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民办高校,予以奖励,用于整合重组后的学校内涵建设。

(四)支持民办高校购买紧缺人才培养服务。对民办高校举办的优质紧缺专业,安排一定生均培养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每年的使用方向、申报评审办法以及具体补助、奖励和资助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学校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民办高校使用专项资金,需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教学实训设施、仪器设备、出版物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进行分类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所获财政奖励或资助的资金及设备应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政府奖励或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民办高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资金或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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